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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级” 泸州一企业遭罚

  • 2017年01月24日 11时42分
  •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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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泸县姚雅镇一家酒类企业在电商平台上擅自使用“国家级”字眼,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被泸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去年底,张某在泸县兆雅镇一酒业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上购买了价值4000元白酒,称该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给予三倍金额赔偿。该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三倍金额赔偿,张某遂向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

  针对张某提供的违法线索,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在天猫旗舰店内的产品宣传上使用了“国家级”词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该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该局执法人员表示,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不少电商企业宣传内容往往言过其实、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新《广告法》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敲响了警钟,广告宣传应以事实为依据,应回避绝对化词语如“第一”、“最好”、“唯一”等。企业做产品不能光靠“煽情”,最终还是要靠质量和信誉说话。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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