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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荣县工商局查处一起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 2016年04月06日 16时15分
  •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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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贡市工商局召开“红盾春雷行动2016”新闻通气会。会上,自贡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龙强亨通报了自贡市工商局“红盾春雷行动2016”案例,其中包含自贡市荣县工商局查处一起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月26日上午,自贡市荣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红盾春雷行动2016”中接到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称荣县某地两个门市部销售的“樱花”燃气热水器、灶具、烟机涉嫌侵犯他们公司的“樱花”商标,请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门市摆放的部分燃气热水器、灶具、烟机的价签上标注有“樱花”字样,门市内的灯箱上有“深圳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以及类似樱花的图形。当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店内“樱花”相关商品的进货发票、商标注册的相关证件时,当事人称没有相关手续。经过对现场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被经营者标注为“深圳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樱花”牌燃气具分别是热水器15台、灶具14台、烟机9个,实际上是其他品牌。

  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明知其销售的热水器、灶具、烟机的品牌不是“樱花”,为了产品更好销售,利用其销售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近似的特点,擅自将商品标价签上的品名标注为“樱花”,让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就是“樱花”牌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已构成该法第九条“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荣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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