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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而不止——巴中市宏福加油站遭重罚

  • 2016年12月27日 22时16分
  •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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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销售劣质不合格97号汽油,今年4月12日才被工商机关处罚过,在半年之内又无视国家法律和消费者权益,再度销售劣质不合格93号汽油。日前,四川省巴中市工商局将“宏福加油站”再度经营劣质汽油的行为列为“红盾春雷行动2017”典型案件,给予从重处罚,没收劣质汽油23361.01升,处以罚款409284.90元。同时,给予受害消费者补偿。

  今年10月19日,巴中市工商局和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分别接到10多个车主举报,反映在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加油后车辆出现熄火和无法正常行驶故障。经办案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从加油枪放出的汽油明显分层,汽油和不明物各占一半,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销售单价5.84元/升的待售93号车用汽油(Ⅳ)23361.01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后委托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20日巴中市市委书记冯键批示“查明原因,依法处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巴中市工商局经研究决定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根据案件资料,专案组专程奔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和吴中市盐池区调查发现,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先从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19.8吨93号车用汽油(Ⅳ),再从南国雄租用盐池县天宝化工有限公司的储油罐购进11.14吨原料油,并将两种油装入同一辆油罐车。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查明产品来源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油罐车向其93号车用汽油储油罐卸油13.45吨,造成在加油站添加93号车用汽油的37辆机动车出现熄火和无法正常行驶故障。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3号车用汽油,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巴中市工商局对该加油站再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3号车用汽油的行为作从重处罚。

  巴中市工商局在对该加油站从重处罚的同时,促成加油站与37辆车主达成了赔偿:由加油站对所有加油故障车辆送到相对应的4S店进行修理保养,修理保养期间对每台车每天补助300元租车费用,修理结束对所有车辆加满油,给予车主误工补偿800元,并补偿加油卡500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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