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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会:购买商品房警惕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 2014年09月25日 15时43分
  • 来源: 四川315消费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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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消费者投诉反映自己购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远低于国家居住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70年,而个别开发商在销售时,事先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从而引发购房合同纠纷。

  【案例】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反映:2007年,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明确告知土地使用年限,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年限处直接划了叉,问及原因时,销售人员称“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交房后迟迟办不了土地使用证,在消费者多次催促下,开发商于2013年4月下旬通知业主在公司项目部领取在县国土资源局商品房备案的登记信息表时,消费者才发现土地使用年限将于2016年3月20日到期,距今只剩下不到三年。原来,该小区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有15年,随后又经过几次转卖,到开发商手里的时候只有不到10年。消费者担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能否续期,如何续,是否需要缴费等问题,觉得自己上当受骗,还将加重自身经济负担,遂投诉。

  据了解,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往往对房屋的“价格、质量、环境、户型”特别注意,但对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易忽略,一些消费者甚至认为,住宅类建设用地一般都是70年使用期限,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该规定并没有设定土地使用最低年限。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影响土地使用年限。一是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并非是商品房开发商,当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时,使用年限已经减少了;二是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房屋规划、开发、销售及至相关手续时有一个过程,都会影响土地使用年限;三是二手房所在土地使用权即使是70年,经过开发、销售、房屋持有甚至多次转让等众多环节,必然会使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大大“缩水”。

  个别商品房开发商对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等重要信息刻意隐瞒,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我们对这种不诚信的违法行为表示公开谴责。因此,我会特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关于购买商品房警惕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消费警示。

  一、广大消费者须知并非所有居住类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都是70年。7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但并没有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

  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特别注意自己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一是通过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了解土地使用权真实信息,必要时应当到相关部门查询;二是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是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在没有查清楚真实的土地使用年限之前,慎重交纳购买商品房的订金或签订购房合同;即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也要坚持将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写进合同,否则拒签。

  三、对于已经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发现土地使用出让年限过短,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又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写明土地使用年限,消费者可凭相关证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合同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或控告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我们呼吁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切实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土地使用年限,并写入合同中。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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