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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新买月饼霉变 消委调解得赔偿

  • 2014年08月29日 15时24分
  •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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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将至,各类节日商品逐渐进入消费者视野。8月9日,内江市的梁女士在东兴区某连锁超市花250.60元购买了两种口味的广式月饼,共14个。梁女士回家后,在品尝时发现月饼中间有白色斑点,经仔细观察,确定是月饼发生了霉变。消费者随即带上问题月饼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但商家只同意退还其中有问题的月饼货款,赔偿事项无法达成协议。消费者于8月12日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内江市消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商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受保障的权利。消委会通过充分调查取证,并与商家和生产企业多次协调,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达成协议:由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月饼款250.60元,并赔偿2000元,共计2250.60元。

  消费纠纷解决后,内江市消委会将此案及时转交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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