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新买月饼霉变 消委调解得赔偿
内江市消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商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受保障的权利。消委会通过充分调查取证,并与商家和生产企业多次协调,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达成协议:由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月饼款250.60元,并赔偿2000元,共计2250.60元。
消费纠纷解决后,内江市消委会将此案及时转交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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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