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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渔港销售假酒案8日开庭 该案未当庭宣判

  • 2014年07月09日 10时1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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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备受关注的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天天渔港)销售假酒一案的刑事部分,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11时许,该案被告人天天渔港直接责任人陈某某、供货商陈晶、天天渔港分别站到了被告席。同时,天天渔港因销售假酒被控单位犯罪,涉嫌犯罪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天天渔港为何构成单位犯罪?此次庭审焦点是什么?

  直击庭审 天天渔港经营者是否知假卖假?

  天天渔港直接责任人陈某某称不知自己销售的是假酒

  2013年7月3日,成都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天天渔港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现场扣押其正在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共1120瓶、五粮液酒24瓶、国窖1573酒6瓶。之后,受工商局委托,上述三原告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结论均为假冒产品。随后,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在调查过程中,陈某某表示,这些假酒都是一个叫陈晶的人卖给自己的,但对于自己销售的是假酒,陈某某表示并不知情。

  今日,在庭审现场,被取保候审的陈某某站到了被告席上说:“我不知道陈晶给我提供的茅台酒是假酒,直到酒被工商局查获。”接着,陈某某称,从陈晶处购买的100多件茅台酒确实低于市场价格,因为当时天天渔港在做促销活动,所以这100多件茅台酒没有入库,而是直接放到天天渔港的大厅内销售,“如果我知道是假酒,还敢那么大胆的放在大厅吗?”陈某某说。

  而陈某某所说的促销活动,则是指天天渔港曾以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或者每件10800元、返现金券500元的方式将堆放于天天渔港大堂的茅台酒进行促销;并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80元的方式促销五粮液;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00元的方式促销国窖1573白酒。

  供货商称 天天渔港直接负责人曾“暗示”自己提供假酒

  2013年9月24日,天天渔港酒类供货商陈晶被抓获。据陈晶供述,自己相继向天天渔港供应了包括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酒,而自己的假酒则是从秦某某手中购得。后经检察院审查,陈晶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但并未对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进行批捕,理由为:证据不足。

  今天,陈晶在庭审现场,对自己向天天渔港提供假酒一事供认不讳。陈晶称,2012年底前,自己分别以1280元至1350元的价格向天天渔港提供茅台酒。直到2012年底,陈某某曾告诉自己,900多元就能买到茅台酒,然后不断向自己压价,由于天天渔港是老客户,为留住客户,“我便以50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入126件假茅台,再以750至950元的价格将假茅台销售给天天渔港”陈晶说。同时,陈晶称,就算茅台酒的市场价格在上下浮动,但最低市场价格也不会低于1000元。“他(陈某某)是天天渔港老板,怎么会不知道他出的那个价钱,买到的是假酒?”

  陈晶认为,正是陈某某的这一“暗示”,自己才铤而走险向天天渔港提供假酒。但陈晶也承认,“陈某某从来没直接要求我送假酒”。接着,陈晶称,“我提醒过他(陈某某)不要将假酒堆放在大厅,但他说要做促销活动,所以也没管”。

  检方指控 进货过程存疑 付款方式存疑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出,2012年底前,陈晶就是天天渔港的酒类供货商,先后供应过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等酒类,但那时候陈晶都是与天天渔港的库管人员联系,供货顺序是:陈晶将酒送至天天渔港的仓库,仓库出具发票,再由天天渔港向陈晶的酒水营业部付款。直到2012年底,陈某某直接与陈晶对接,不再按照之前的供货顺序。

  公诉人表示,2013年2月至6月期间,陈晶数次将100多件假冒茅台酒直接送往天天渔港大厅,而天天渔港方也不再出具发票,随后由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某某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晶银行卡转账100万元。最后才安排库管工作人员补填收货记录明细表。公诉人认为,天天渔港采购假酒,不签合同、不收货入库、不要发票、不要随附单。“这一细节证明了天天渔港并不是不知情,而是知假售假,而且故意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

  天天渔港为何构成单位犯罪?公诉人认为,在2012年底前,天天渔港在向陈晶采购酒水饮料时,都开具了收货入库、出库单据,也开具了发票,采购款也是打入了陈晶的个体经营部;而从2012年底开始,天天渔港不再采用以往的采购方式,整个采购过程不签合同、不收货入库、不要发票、不要随附单。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要求陈晶不经收货就直接将茅台酒送到天天渔港大堂,销售后,由陈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给陈晶的个人账户支付货款,待茅台酒销售后再安排库管工作人员补填收货记录明细表。

  公诉人表示,这是知假售假。同时,公诉人认为,天天渔港不仅不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白酒的采购、销售进行溯源,而且向工商机关提供虚假销售证据,隐瞒其酒类采购来源,导致无法溯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终,由于涉案酒类数量、涉案金额仍存争议,该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复庭。

  案件回顾 低价促销的竟是假冒名酒

  有媒体报道称,为招揽客人,“天天渔港”将购买的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以一斤装茅台酒第一瓶1180元、第二瓶388元;五粮液、国窖1573第一瓶888元、第二瓶118元的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顾客。

  2013年7月3日

  高新区工商局在天天渔港查出1120瓶茅台、24瓶五粮液和6瓶国窖1573,而这些酒经厂家鉴定后,都是假酒,所涉金额100余万元,已经销售金额30多万元。

  2013年9月24日

  供货商陈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捕;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涉嫌参与售卖假酒。

  2014年4月23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天天渔港分别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10万元、8万元,共计68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014年6月19日

  高新检察院将供货商陈晶、天天渔港、天天渔港直接责任人陈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时,天天渔港因销售假酒被控单位犯罪,涉嫌犯罪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2014年7月8日

  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天天渔港售假酒一案的刑事部分,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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