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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预付款当定金不退还 消委会解难题

  • 2014年05月0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315消费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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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元市经济开发区消委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苟先生于2014年1月11日与广元市下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交定金10000.00元,之后1月19日,在接到该房地产公司预售员李某的电话通知后,苟某之妻又向房地产公司交房屋预购款57732.00元。2014年4月,苟某在家和老父亲商量,觉得房价过高,压力太大想放弃购房,遂多次找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回预付款,但商家以预付款作为定金为由,拒绝退款。

  接此投诉后,开发区消委会立即联系投诉人苟先生,查看购房合同,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接着又联系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了解不予退款的原因。经过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情况:该房地产公司将预付房款写成了预付定金,作为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协议:投诉人苟先生交付房地产公司的1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57732.00元预付房款由房地产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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