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 |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助手 个人中心
 
 
 
 
首页 | 政府领导 | 机构职能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走进四川

资阳市工商局广告监测通报(2012年第12期)

  • 2013年01月08日 00时00分
  • 来源: 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 【字体:
分享到:
  2012年12月,资阳市工商局对所辖资阳市城区的主要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了登记及抽样监测。

  一、监测情况

  本月对资阳市广播电视台、资阳日报、资阳广播电视报生活周刊三家媒体进行了监测,监测广告638条,其中:药品广告125条、食品/保健品广告35条、医疗广告24条,药品、食品、医疗广告占监测广告总数的28.84%。违法广告121条,占广告总数的19%。

  二、主要违法违规表现

  (一)非处方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虚假证明、夸大及不科学语言作虚假宣传。

  (二)处方药品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大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不科学断言作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三)保健食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虚假宣传,夸大保健功能、宣称医疗作用。

  (四)医疗机构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超出规定范围发布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利用卫生技术人员、患者和其它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发布广告。

  (五)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效和治疗功能;以新闻报道及采访素材形式发布食品广告;含有无效退款,“安全”、“安全有保证”、“无依赖”等承诺;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播的减肥的化妆品广告;利用国家机关、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为新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典型违法广告通报

  “鸿济堂”、“大唐奥舒”、“陆陆通”、“国药710”、“舒筋健腰丸”、“甲清片”、“谷德宝”、“老苗汤”、“西大癫痫医院”、“霍一手”、“妇产医院”等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广告。

  1、发布媒体:资阳广播电视台。

  2、违法事实: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虚假证明,使用绝对化语言、不科学断言夸大或者保证主治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药物疗效宣传、医疗广告利用医疗技术、专家患者形象,夸大疾病危害,使用不科学用语,超出医疗广告证明审批内容或无证发布的广告。

  3、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四项的规定。

  对上述违法广告,市工商局责成其发布媒体要对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整改、纠正,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