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内江市工商局12315受理情况分析
2011年8月(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31日),内江市工商局12315共接到电话454个,受理咨询、申诉、举报共223条,咨询均已当场答复,申诉、举报已转县区局办理,规定时间内办结率为100%。
具体如下:
全市8月份共受理咨询171条,占受理总量76.68%,与上月相比上升88.89%;受理申诉35条,占受理总量15.70%,比上月上升105.88%;受理举报17条,占总量7.62%,较上月上升13.33%。
二、咨询情况
12315本月共受理咨询171条,均已经现场答复。以下为咨询情况统计:
食品饮料类咨询12件,占咨询总量7.02%;通讯器材类咨询10条,占5.85%;烟草类咨询6条,占3.51%;人用药品类咨询6条,占3.51%;空调机类咨询5条,占2.92%;鞋类咨询5条,占2.92%;肉类水产及其制品类咨询4条,占2.34%;食宿、娱乐服务类咨询4条,占2.34%;保健食品类咨询4条,占2.34%;酒类咨询3条,占1.75%;装饰材料类咨询3条,占1.75%;邮政服务类咨询3条,占1.75%;饮料类咨询3条,占1.75%;电视机类咨询2条,占1.17%;电冰箱(冰柜)类咨询2条,占1.17%;互联网服务类咨询2条,占1.17%;餐饮服务类咨询2条,占1.17%;种子类咨询2条,占1.17%;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类咨询2条,占1.17%;服装类咨询2条,占1.17%;家俱类咨询2条,占1.17%;洗衣机类咨询1条,占0.58%;家电修理类咨询1条,占0.58%;医疗服务类咨询1条,占0.58%;交通运输服务类咨询1条,占0.58%;摄影及扩印服务类咨询1条,占0.58%;日用百货类咨询1条,占0.58%;家用电子电器类咨询1条,占0.58%;旅馆服务1条,占0.58%;建材类咨询1条,占0.58%;家用机械类咨询1条,占0.58%;其他咨询77条,占45.03%。
三、申诉情况:
本月共受理申诉35件,商品申诉23件,服务申诉12件。其中商品申诉中,本月申诉热点为家用电器类,因本月气温较高,对于空调的需求量增大,各大电器卖场空调热卖,同时消费者关于空调的申诉随之增长。此外,食品方面的申诉仍然占有很大的比重,乳制品方面的申诉值得引起关注,从消费者所反映和办结的情况来看,并不一定是乳制品本身有问题,消费者存放乳制品的地点和方法不对也会引起问题。
本月申诉情况与上月具体比对见下表:
商品类申诉23件,其中烟酒食品8件,占商品类申诉34.78%,与上月相比增长60.00%;家用电器9件,占商品类申诉39.13%,比上月增长350.00%;日用百货4件,占商品类申诉17.39%,比上月增长300.00%;五金建材1件,占商品类申诉4.35%,与上月持平,农用生产1件占商品类申诉4.35%,与上月持平。
服务类申诉12件,其中居民服务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电信服务3件,占服务类申诉25.00%,比上月上升200.00%;餐饮服务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与上月持平;邮政服务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与上月持平;修理服务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与上月相比没有变化;装修及物管服务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文化娱乐服务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与上月持平;公共设施服务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培训服务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其他1件,占服务类申诉8.33%。
四、举报情况
本月共受理举报17条,除两条中途销案外,其余均已分流到各县区局,基层工作人员工作效率较高,大部分举报都提前办结。
本月最多的是关于无照经营的举报,此外关于非法传销的举报也占比重较大,我局本月来加大了打击传销的力度,这些举报消息也为打击传销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本月受理的举报中烟酒食品2件,占举报总量11.76%,举报黑网吧2件,占举报总量11.76%,比上月下降33.33%;无照经营7件,占举报总量41.18%,与上月相比上升600.00%;非法传销4件,占举报总量23.53%,与上月相比降低20.00%。其他举报2件,占11.76%。
五、本月案例:一瓶混浊啤酒获赔贰佰元--“以一赔十”龙市工商所首用《食品安全法》成功调解一食品赔偿纠纷案。
隆昌县双凤镇七里村1社消费者刘觉良日前拨打12315电话,反映这样一个让自己气愤不已的事:刘觉良先生2011年7月21日在隆昌县迎祥镇某食杂店以每箱35元的价格,购买了二箱48瓶580ML的雪花啤酒回家饮用。在8月4日饮用期间发现一未开瓶的啤酒内混有米粒状白色物体十几粒,显得很污秽恶心,令人作呕。查看箱内其余7瓶啤酒时,未发现有同样的混浊沉淀物,但消费者总觉自己先前喝下的几十瓶中似乎有混浊物,心中感觉不舒服。消费者想品牌啤酒怎么会这样?于是消费者立即按瓶上标示拨打销售服务热线进行投诉。8月5日雪花啤酒公司的销售服务业务员便赶到了消费者家中调查处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8月17日消费者打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帮助维权。
隆昌县龙市工商所接到投诉案件后,执法人员立即驱车到了消费者家中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在剩下的未开瓶的啤酒酒液中有一瓶确有十几粒米粒状白色混浊沉淀物,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进行依法调解。经营户愿意对消费者进行支付啤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5元,赔偿已花费电话费50元及其它损失135元,共计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00元整,消费者、经营户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现场,消费者收到赔偿金时笑得合不拢嘴,高兴得不知如何表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在此,工商部门建议:一方面商家本着诚信经营的态度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QS标志、生产日期等信息,仔细查看食品是否有涨袋、变色、有异味异物等情况,特别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和相关证据,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隆昌县石燕工商所成功解决一起拖了两年的消费纠纷
范贤富,隆昌县李市镇高家嘴村村民,在2009年2月改建自家的房屋。当主体工程完工后,在李市镇郑某建材店订购了7个铝合金门窗及纱窗,当即交付了订金并签订了合同。大约一周后订购的门窗做好了,郑某派人去安装,铝合金门窗的质量和尺寸完好无误,但是要安的纱窗不仅少做了两个,而且有一个纱窗的尺寸完全不对。工人安装好铝合金门窗后,对范某说,次日便把少做的两个纱窗和尺寸有误的纱窗补齐,并要求范某付清余款。范某便相信了工人说的话,付清了余款,但是确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石燕工商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范某在两年时间内一共找过郑某4次,郑某都是以店里生意忙,事情多把这事给忘记了为理由,直至把这件事拖了长达两年之久。气愤的范某于2011年8月10日找到了石燕工商所消费维权办公室进行了申诉,要求郑某尽快补齐纱窗。调解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到了郑某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也给他宣传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郑某也认识到自己错了,给范某赔礼道歉,并立即派人把拖欠的纱窗装好了,这样一起拖了两年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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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