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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隆昌石燕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

  • 2011年04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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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燕工商所成功调解了一起生猪交易的口头合同纠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000元。顺利地化解了一起潜在的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维护了农民的权益。

  案情简介

  4月18日,在石燕工商所辖区李市镇蒙梓村村民先某称:4月13日晚,石燕桥镇农贸市场内屠工朱某到家里购买生猪,双方就生猪数量、价格、重量、价款共计13000.00元,达成口头协议。当晚,朱某付11000元,即将7头生猪拉走,同时双方口头约定4月16日,由朱某再付余款2000.00元。由于双方交易时,先某只记录了数量、重量、价款,欠款数额未由朱某在记录上签字确认,也未要求朱某出具欠条。4月16日先某按照约定向朱某收款时,朱某拒付说已付清全部价款。万般无奈之下,先某到石燕工商所,请求工商人员出面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诉后,该所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屠工朱某到工商所了解情况。一开始,由于双方当事人关系恶化,态度都很强硬,调解难度很大。执法人员在进一步向双方了解情况后,针对双方各自的说法。该所所长表明,工商所先行调解,若不服调解可以就该纠纷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表示同意由工商所调解。该所所长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无论协议采用何种方式,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但,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准确判定过错在谁。于是,该所所长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做思想工作。对朱某说:诚实信用是公民起码道德准则,作为个体工商户应当诚实守信,得为自己的生意和父母、子女留下好的声誉和口碑,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让步。对先某说:口头协议通常是以双方都能诚实守信为基础,而目前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若诉讼可能由于举证不能,将会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若败诉将一分钱也收不到,要求做出一定的让步,拿钱买个教训。

  调解结果

  工商执法人员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进行劝导,让他们真实感受到工商执法人员的公心、诚心和耐心。并要求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经过几轮调解最后达成了书面的调解协议:由朱某当着工商执法人员的面,当场给付先某余款1000.00元。先某收到钱后对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感谢并说一定会记住这次教训,在达成协议时尽量采取书面方式,以备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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