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再次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分别是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测算。依据该市2014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205元计算,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34元提高到163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28元提高到1306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21元提高到980元。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参照执行。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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