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推开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购买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意见》提出,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选取项目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15年至2016年,市级和各区县试点工作要在上年基础上扩面增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市逐步推开。到2017年,全市初步建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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