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探索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
2014年07月08日 14时21分
来源:
内江市府
(1)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原则,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2)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和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的情况下,可将符合法定抵押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3)试点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适当居住场所的条件下,并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将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县(区)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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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