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巴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式施行

  • 2013年12月25日 00时00分
  • 来源: 巴中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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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该市出台了《巴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实行)》,对参保居民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市为投保单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全市参保居民向公开招标或比选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实行合同管理,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当年实际净赔率情况进行调整。 

      (2)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累计个人自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分段赔付比例赔付。即: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按50%赔付,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60%赔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的按80%赔付。对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个人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相应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减去已赔付金额后再进行赔付。 

      (3)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开发大病保险理赔结算软件,统一数据标准,实行互联互通。结算报销时,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异地就医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确保群众及时获得大病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预计2013年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水平可达到73%。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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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式施行

  • 2013年12月25日 00时00分
  • 来源: 巴中市府
  •   近日,该市出台了《巴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实行)》,对参保居民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市为投保单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全市参保居民向公开招标或比选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实行合同管理,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当年实际净赔率情况进行调整。 

      (2)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累计个人自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分段赔付比例赔付。即: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按50%赔付,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60%赔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的按80%赔付。对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个人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相应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减去已赔付金额后再进行赔付。 

      (3)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开发大病保险理赔结算软件,统一数据标准,实行互联互通。结算报销时,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异地就医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确保群众及时获得大病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预计2013年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水平可达到73%。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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