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提高
在职(含退休)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剩余费用补助标准从不低于95%提高到97%(不含自费费用,下同),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的,补助标准从不低于93%提高到95%。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剩余费用补助从不低于40%,提高为不低于8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剩余费用补助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60%。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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