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新规 水利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将终身追责

  • 2021年07月07日 09时49分
  • 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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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四川省水利厅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面提升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四川省为何在此时出台该文件?《办法》有哪里特色亮点?下一步又将如何落地落实?近日,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规范质量终身责任提高参建方责任意识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四川省水利行业来说,此前还未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为了提高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推进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专门针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办法。”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前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学习借鉴国内类似经验与做法,广泛征求各级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创新。《办法》填补了四川省水利行业在质量终身责任方面的空白,规范了水利行业质量终身责任,对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提升、推进水利工程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意义。为确保追责有据,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工程资料一并移交存档。

    项目负责人调离或退休出了问题仍要追责

    《办法》主要包括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实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对责任信息进行公示、依法责任追究等四大部分内容。适用范围涵盖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包括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这些参建单位的相关责任人都要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追责的情形包括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责任单位的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工程安全及防汛安全等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假如出现上述情形,水利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已退休,又将如何追责?

    “这个不用担心。”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责任,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质量责任。(记者 邵明亮)

    责任编辑: 范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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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出新规 水利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将终身追责

  • 2021年07月07日 09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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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四川省水利厅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面提升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四川省为何在此时出台该文件?《办法》有哪里特色亮点?下一步又将如何落地落实?近日,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规范质量终身责任提高参建方责任意识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四川省水利行业来说,此前还未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为了提高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推进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专门针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办法。”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前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学习借鉴国内类似经验与做法,广泛征求各级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创新。《办法》填补了四川省水利行业在质量终身责任方面的空白,规范了水利行业质量终身责任,对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提升、推进水利工程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意义。为确保追责有据,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工程资料一并移交存档。

    项目负责人调离或退休出了问题仍要追责

    《办法》主要包括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实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对责任信息进行公示、依法责任追究等四大部分内容。适用范围涵盖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包括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这些参建单位的相关责任人都要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追责的情形包括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责任单位的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工程安全及防汛安全等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假如出现上述情形,水利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已退休,又将如何追责?

    “这个不用担心。”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责任,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质量责任。(记者 邵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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