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今年将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行为

  • 2014年06月10日 00时00分
  • 来源: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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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今年将在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行为出重拳——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重点。

      《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压缩“三限”招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哪些属于要治理的补课乱收费行为?《通知》明确,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也有严格处罚。“凡学校有集体补课收费行为,校长先免职,然后再追究其领导责任。”凡是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通知》规定,高校招生要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治理成果仍是今年重点。《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做到不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不收取与录取或专业调整相挂钩的费用。高校要将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凡出现“点招”问题,将严肃追究高校校长、省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以及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人的重要领导责任。严禁高校将提前交纳学费等费用作为是否录取或确认录取考生的依据。高校学费、住宿费、自考助读班、应用型自考班学生等其他办学形式学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通知》要求,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凡现行收费文件与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新政策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根据五部门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要求,《通知》明确,从今年起,取消我省“城市小学自愿托管费”、“高中阶段以及城市初中自行车自愿停放费”。对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实行食堂供餐的,《通知》提出,可统筹考虑国家补助资金,“按照非营利和自愿原则收取伙食费,提供完善的午餐或晚餐。”学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收取。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必须进入学校的收费公示栏(牌、墙)。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强调:“遇有政策调整,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公示栏(牌、墙)和校园网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凡收费公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向学生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论处。”

      《通知》还规定,目前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用于代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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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今年将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行为

  • 2014年06月10日 00时00分
  • 来源: 教育厅
  •   近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今年将在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行为出重拳——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重点。

      《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压缩“三限”招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哪些属于要治理的补课乱收费行为?《通知》明确,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也有严格处罚。“凡学校有集体补课收费行为,校长先免职,然后再追究其领导责任。”凡是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通知》规定,高校招生要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治理成果仍是今年重点。《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做到不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不收取与录取或专业调整相挂钩的费用。高校要将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凡出现“点招”问题,将严肃追究高校校长、省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以及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人的重要领导责任。严禁高校将提前交纳学费等费用作为是否录取或确认录取考生的依据。高校学费、住宿费、自考助读班、应用型自考班学生等其他办学形式学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通知》要求,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凡现行收费文件与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新政策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根据五部门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要求,《通知》明确,从今年起,取消我省“城市小学自愿托管费”、“高中阶段以及城市初中自行车自愿停放费”。对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实行食堂供餐的,《通知》提出,可统筹考虑国家补助资金,“按照非营利和自愿原则收取伙食费,提供完善的午餐或晚餐。”学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收取。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必须进入学校的收费公示栏(牌、墙)。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强调:“遇有政策调整,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公示栏(牌、墙)和校园网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凡收费公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向学生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论处。”

      《通知》还规定,目前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用于代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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