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提档升级
2014年10月29日 15时23分
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是扩大监管范围。新增“照明监管中心”职能职责,配合市、区两级建设部门参与照明工程建设方案会审;增加对各区自建景观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为郊区(市)县照明设施管理提供技术指导、政策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二是优化部门配置。积极推进照明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新增景观设施监管职责;调整四个维护所和中控室对景观照明设施巡查的工作职责,实行“分干到所,统一于处”,将景观照明设施监管、非法灯杆广告巡查和处理按责任区分配到所,照明处进行统一督查。三是完善督查机制。结合维护所日常巡查、设施科检查考核和领导带队随机抽查等方式,完善“三级督查”机制,实时监管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整治“病害”照明设施,保持“三率”指标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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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