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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5-0021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8-11
  • 发布日期:2025-08-13
  • 文  号:川府函〔2025〕22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四川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川府函〔2025〕226号

甘孜州人民政府、省林草局: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川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请示》(甘府〔20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四川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保持不变,缓冲区面积由29000公顷调增为29021.52公顷、实验区面积由53600公顷调减为53578.48公顷。调整后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等由省林草局另行发布。

二、甘孜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和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对本次调整中由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的区域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务必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景观。省林草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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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川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 2025年08月13日 15时16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四川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川府函〔2025〕226号

    甘孜州人民政府、省林草局: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川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请示》(甘府〔20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四川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保持不变,缓冲区面积由29000公顷调增为29021.52公顷、实验区面积由53600公顷调减为53578.48公顷。调整后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等由省林草局另行发布。

    二、甘孜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和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对本次调整中由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的区域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务必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景观。省林草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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