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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21

序号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保健机构涉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22

序号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保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23

序号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医师涉嫌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24

序号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25

序号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涉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26

序号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27

序号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28

序号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涉嫌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29

序号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涉嫌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表2-30

序号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涉嫌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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