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查责任:对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及时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内部设立印刷厂印刷涉密印件的登记 | 责任主体 | 督查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单位内设印刷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符合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决定,符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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