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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承办省委保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制订全省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保密工作的形势及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建议。
(三)拟订或提出修订全省保密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意见;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
(四)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制度的实施,指导、协调全省范围内党、政、军、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对党政要害部门与重点部位保密环境和办公设施的保密检查。
(五)组织、指导保密宣传教育、政策调研、理论探讨、干部培训等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和重点工程、重要活动中的保密工作。
(七)组织、协调保密技术防范和开展保密技术检查;主管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的保密工作;承办全省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中保密设施的审查审批工作。
(八) 组织、指导、督促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参与查处重大泄密事件,并协调有关部门对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
(九)指导、监督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及其动态管理工作。
(十)主管全省对外提供资料和密件、密品出境的保密审查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检查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委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责任主体 督查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市(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相关印制资质的审核意见;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适时组织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2683(传真)

表2-2

序号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的审批
责任主体 技术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乙级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补充。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作出是否授予资质的决定。
4.监督管理责任: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3917

表2-3

序号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责任主体 督查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相关资质的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适时组织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3917

表2-4

序号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督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嫌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2683(传真)

表2-5

序号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督查处 技术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保密审查而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一经发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3917

表2-6

序号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责任主体 督查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3917

表2-7

序号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登记保存有涉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责任主体 督查处、技术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有涉密隐患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3917

表2-8

序号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
责任主体 督查处、技术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3917

表2-9

序号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对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责任主体 技术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面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可要求建设使用单位答疑并提交补充说明。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通过审查的,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的行政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政府公开信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置。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3917

表2-10

序号1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关、单位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的定密
责任主体 宣传法规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对拟定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按规定予以确认,对拟定绝密级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制作确认通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送达确认函,需要转报的予以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置。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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