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全省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保密工作的形势及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建议。
(三)拟订或提出修订全省保密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意见;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
(四)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制度的实施,指导、协调全省范围内党、政、军、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对党政要害部门与重点部位保密环境和办公设施的保密检查。
(五)组织、指导保密宣传教育、政策调研、理论探讨、干部培训等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和重点工程、重要活动中的保密工作。
(七)组织、协调保密技术防范和开展保密技术检查;主管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的保密工作;承办全省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中保密设施的审查审批工作。
(八) 组织、指导、督促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参与查处重大泄密事件,并协调有关部门对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
(九)指导、监督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及其动态管理工作。
(十)主管全省对外提供资料和密件、密品出境的保密审查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检查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委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边界 | 无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责任主体 | 督查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市(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相关印制资质的审核意见;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适时组织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2683(传真) |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乙级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补充。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作出是否授予资质的决定。
4.监督管理责任: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督查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相关资质的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适时组织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督查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嫌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2683(传真) |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督查处 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经保密审查而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一经发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责任主体 | 督查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登记保存有涉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 责任主体 | 督查处、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有涉密隐患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 | 责任主体 | 督查处、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 责任主体 | 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面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可要求建设使用单位答疑并提交补充说明。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通过审查的,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的行政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政府公开信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置。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关、单位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的定密 | 责任主体 | 宣传法规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对拟定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按规定予以确认,对拟定绝密级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制作确认通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送达确认函,需要转报的予以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置。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03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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