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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31

序号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2

序号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3

序号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4

序号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5

序号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6

序号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7

序号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资源储量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8

序号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9

序号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40

序号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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