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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21

序号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2

序号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3

序号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4

序号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不动产登记局、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5

序号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6

序号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7

序号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8

序号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涉嫌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9

序号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0

序号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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