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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7-0032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06-02
  • 发布日期:2017-06-07
  • 文  号:川办函〔2017〕117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广成都市清理村(社区)证明经验做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7〕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成都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清理取消市级各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事项298项、保留仅15项,受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肯定。为深化全省“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便企利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广成都市的经验做法、深入清理全省村(村区)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参照成都市取消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对本地各级、各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集中清理,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最大限度减少证明事项数量,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

  二、清理范围

  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要求群众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的各种证明、手续。

  三、清理原则

  (一)凡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证明,原则上一律取消;

  (二)凡无上述依据,群众办事时确实需要的证明事项,经充分论证后可以保留。

  四、时限要求

  2017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9月1日前正式实施。

  五、结果运用

  (一)实行清单管理。清理后,各地要制定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并由市(州)政府发文公告。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要明确要求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要指导和要求各地对群众在省外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证明的,应本着便企利民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要建立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保留事项目录。

  (二)优化服务流程。各地要参照行政许可事项做法,对保留证明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明确和优化,并制定服务指南。

  (三)公开高效运行。各地要将保留证明事项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室)集中办理。要明确和相对固定具体经办人员,确保及时高效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落实工作责任,扎实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各地清理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督查室要将清理村(社区)证明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限期完成。各地要加强对证明事项落实过程的督促检查,确保清理结果真正落实到位。

  各市(州)政府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清理结果及实施的初步情况,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全面报告清理结果运行情况。

  附件:1.成都市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2.成都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附件:川办函11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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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成都市清理村(社区)证明经验做法的通知

  • 2017年06月07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广成都市清理村(社区)证明经验做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7〕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成都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清理取消市级各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事项298项、保留仅15项,受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肯定。为深化全省“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便企利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广成都市的经验做法、深入清理全省村(村区)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参照成都市取消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对本地各级、各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集中清理,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最大限度减少证明事项数量,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

      二、清理范围

      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要求群众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的各种证明、手续。

      三、清理原则

      (一)凡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证明,原则上一律取消;

      (二)凡无上述依据,群众办事时确实需要的证明事项,经充分论证后可以保留。

      四、时限要求

      2017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9月1日前正式实施。

      五、结果运用

      (一)实行清单管理。清理后,各地要制定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并由市(州)政府发文公告。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要明确要求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要指导和要求各地对群众在省外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证明的,应本着便企利民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要建立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保留事项目录。

      (二)优化服务流程。各地要参照行政许可事项做法,对保留证明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明确和优化,并制定服务指南。

      (三)公开高效运行。各地要将保留证明事项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室)集中办理。要明确和相对固定具体经办人员,确保及时高效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落实工作责任,扎实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各地清理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督查室要将清理村(社区)证明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限期完成。各地要加强对证明事项落实过程的督促检查,确保清理结果真正落实到位。

      各市(州)政府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清理结果及实施的初步情况,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全面报告清理结果运行情况。

      附件:1.成都市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2.成都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附件:川办函11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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