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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638/2020-0951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09-25
  • 发布日期:2020-09-27
  • 文  号:川办发〔2020〕6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20〕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制度,以药械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工作目标。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政策

(四)积极推进带量采购。坚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械分步纳入带量采购。全面参与和落实国家组织的药械带量采购,确保各批次带量采购结果落地见效;按照省委“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推动建立省际区域带量采购联盟并积极参与;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省级带量采购,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下开展市(州)级或市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药械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五)实施价格联动采购。将未被纳入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械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核算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最新的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及时调整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推动我省药械价格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鼓励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械中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促进药械合理使用。

(六)严格开展备案采购。对临床急需的药械、新上市的创新药械、国家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和二类疫苗,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采购结果,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备案管理。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

(七)药械集中采购全部实行平台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协议,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药械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为医药机构、药械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提供价格申报、订单下达、货款结算等全流程服务,综合开展价格监测、执行监督、信息发布等工作,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

(八)构建融通一体的医药服务网络。推动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稳步实施药械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使用,积极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外省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开放的药械公共采购市场建设。

(九)提升平台综合公共服务能力。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互联网+”送药、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

四、优化供应和货款支付结算管理

(十)强化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医药生产企业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产品,各地各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完善医药生产企业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指导做好生产、供应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械配送。落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保障短缺药品市场供应。

(十一)改进药械货款结算方式。医药机构应将药械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履行按时结算货款责任。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医药机构应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医药企业。参加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带量采购医保预付款的清算工作。

(十二)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汇集的交易信息,动态调整发布药械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带量采购的药械,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带量采购的药械,逐步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实际交易信息动态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实施药械医保支付分类结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加大对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综合监管

(十三)加强价格和履约情况监管。实时监控药械采购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综合运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手段,促进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药械购销合同管理,全程监测药品配送率、货款结算等情况,推动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货款、医保基金及时预付费用。强化对异常药械集中采购信息的监测分析,通过信息互通、部门联动等方式,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整治、打击医药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等工作。

(十四)强化临床用药监管。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械,不得以药占比、费用控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械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健全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使用监控制度,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强化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优化用药结构,促进合理用药。

(十五)实行严格的激励惩戒机制。建立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推行信用积分和诚信等级管理,根据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医保定点资格、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挂钩。医药企业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赔偿、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并对应给予暂停挂网、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信用惩戒。

六、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

(十六)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使用质优价廉的药械,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对全面履行带量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参与带量采购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从节约费用中按一定比例予以结余留用。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

(十七)推动医药行业创新发展。顺应医药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挂网频次、优化挂网流程,建立常态化便捷化的药械挂网机制。开通绿色挂网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械及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推动尽快进入临床使用。严格落实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药械货款和医保基金预付带量采购货款政策,降低医药企业财务成本。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药械集中采购工作,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有力推动实施。要完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调度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落地落实。

(十九)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省药械采购平台建设、使用和维护,统筹推进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和配合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要充分宣传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意义、措施和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本文件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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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 2020年09月27日 20时22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20〕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制度,以药械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工作目标。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政策

    (四)积极推进带量采购。坚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械分步纳入带量采购。全面参与和落实国家组织的药械带量采购,确保各批次带量采购结果落地见效;按照省委“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推动建立省际区域带量采购联盟并积极参与;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省级带量采购,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下开展市(州)级或市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药械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五)实施价格联动采购。将未被纳入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械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核算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最新的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及时调整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推动我省药械价格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鼓励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械中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促进药械合理使用。

    (六)严格开展备案采购。对临床急需的药械、新上市的创新药械、国家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和二类疫苗,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采购结果,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备案管理。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

    (七)药械集中采购全部实行平台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协议,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药械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为医药机构、药械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提供价格申报、订单下达、货款结算等全流程服务,综合开展价格监测、执行监督、信息发布等工作,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

    (八)构建融通一体的医药服务网络。推动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稳步实施药械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使用,积极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外省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开放的药械公共采购市场建设。

    (九)提升平台综合公共服务能力。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互联网+”送药、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

    四、优化供应和货款支付结算管理

    (十)强化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医药生产企业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产品,各地各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完善医药生产企业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指导做好生产、供应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械配送。落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保障短缺药品市场供应。

    (十一)改进药械货款结算方式。医药机构应将药械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履行按时结算货款责任。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医药机构应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医药企业。参加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带量采购医保预付款的清算工作。

    (十二)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汇集的交易信息,动态调整发布药械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带量采购的药械,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带量采购的药械,逐步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实际交易信息动态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实施药械医保支付分类结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加大对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综合监管

    (十三)加强价格和履约情况监管。实时监控药械采购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综合运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手段,促进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药械购销合同管理,全程监测药品配送率、货款结算等情况,推动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货款、医保基金及时预付费用。强化对异常药械集中采购信息的监测分析,通过信息互通、部门联动等方式,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整治、打击医药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等工作。

    (十四)强化临床用药监管。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械,不得以药占比、费用控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械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健全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使用监控制度,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强化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优化用药结构,促进合理用药。

    (十五)实行严格的激励惩戒机制。建立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推行信用积分和诚信等级管理,根据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医保定点资格、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挂钩。医药企业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赔偿、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并对应给予暂停挂网、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信用惩戒。

    六、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

    (十六)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使用质优价廉的药械,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对全面履行带量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参与带量采购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从节约费用中按一定比例予以结余留用。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

    (十七)推动医药行业创新发展。顺应医药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挂网频次、优化挂网流程,建立常态化便捷化的药械挂网机制。开通绿色挂网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械及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推动尽快进入临床使用。严格落实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药械货款和医保基金预付带量采购货款政策,降低医药企业财务成本。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药械集中采购工作,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有力推动实施。要完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调度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落地落实。

    (十九)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省药械采购平台建设、使用和维护,统筹推进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和配合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要充分宣传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意义、措施和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本文件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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