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

  • 2020年09月28日 11时22分
  • 来源: 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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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先后部署开展三轮四批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今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全面实行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械价格形成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四川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制度,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三是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分类采购政策;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政策。实行带量采购、价格联动采购、备案采购三类挂网采购方式。一是参与和落实国家或省际联盟组织的带量采购,组织开展省级或市(州)级、市际联盟带量采购。二是对未纳入带量采购的常用药械,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核算我省联动参考价格,并实施动态调整。三是对临床急需药械、新上市创新药械等实行备案采购。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一是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协议在平台开展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二是推动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外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探索开展延伸业务。

    (三)优化供应和货款支付结算管理。一是强化医药生产企业供应保障主体责任,明确由其自主选定经营企业配送产品,各地各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二是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督促医药机构在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药械货款。三是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信息动态调整药械医保支付标准。

    (四)加大对药械集采工作综合监管。一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促进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价格自律,推动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货款、医保基金及时预付费用。二是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械,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三是建立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将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医保定点资格、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挂钩,医药企业出现违法违约情况时给予暂停挂网、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信用惩戒。

    (五)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在深化医疗机构改革方面,提出对参与带量采购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从节约费用中按一定比例予以结余留用;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所节约的医保基金,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在推动医药行业创新发展方面,提出增加挂网频次、优化挂网流程,建立常态化便捷化的药械挂网机制;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械及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推动尽快进入临床使用。

    《指导意见》还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做好宣传引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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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医保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

  • 2020年09月28日 11时22分
  • 来源: 省医保局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先后部署开展三轮四批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今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全面实行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械价格形成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四川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制度,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三是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分类采购政策;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政策。实行带量采购、价格联动采购、备案采购三类挂网采购方式。一是参与和落实国家或省际联盟组织的带量采购,组织开展省级或市(州)级、市际联盟带量采购。二是对未纳入带量采购的常用药械,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核算我省联动参考价格,并实施动态调整。三是对临床急需药械、新上市创新药械等实行备案采购。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一是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协议在平台开展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二是推动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外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探索开展延伸业务。

    (三)优化供应和货款支付结算管理。一是强化医药生产企业供应保障主体责任,明确由其自主选定经营企业配送产品,各地各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二是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督促医药机构在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药械货款。三是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信息动态调整药械医保支付标准。

    (四)加大对药械集采工作综合监管。一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促进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价格自律,推动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货款、医保基金及时预付费用。二是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械,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三是建立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将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医保定点资格、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挂钩,医药企业出现违法违约情况时给予暂停挂网、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信用惩戒。

    (五)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在深化医疗机构改革方面,提出对参与带量采购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从节约费用中按一定比例予以结余留用;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所节约的医保基金,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在推动医药行业创新发展方面,提出增加挂网频次、优化挂网流程,建立常态化便捷化的药械挂网机制;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械及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推动尽快进入临床使用。

    《指导意见》还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做好宣传引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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