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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7-0061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11-07
  • 发布日期:2017-11-08
  • 文  号:川府发〔2017〕57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川府发〔2017〕57号



阿坝州、绵阳市、成都市、德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并实现提升发展,结合地震灾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给予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对州县给予包干补助支持,由灾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建、城乡住房重建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

  (二)给予灾后恢复重建债券资金支持。2018至2020年单独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所需债券额度。将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复保护管理、景区道路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等重建项目债券作为我省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发行试点。

  (三)支持建立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支持阿坝州建立大九寨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创意创新、旅游新业态开发、旅游产业链延伸增值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给予地震灾区减收财力补助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因灾财政减收较大的地区给予财力补助,重点用于地震灾区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基本民生保障。

  二、税收政策

  (五)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六)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个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减征7成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

  (八)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信贷资金,在信贷规模上向灾区倾斜。启动灾后恢复重建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在审批流程、授信额度、信贷权限、贷款利率、抵押担保条件等方面采取更优惠的信贷政策。

  (九)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调剂力度,尽量满足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需求。在宏观审慎评估(MPA)中适当提高灾区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容忍度,降低结构性参数,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

  (十)实施地方特殊市场准入政策。在符合全省融资担保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展业务,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鼓励在受灾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降低至不低于5000万元。

  (十一)支持灾区企业直接融资。积极对接灾后恢复重建及旅游、扶贫、绿色发展等项目,探索发行社会效应债券或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型品种;支持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资本市场挂牌融资。

  (十二)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完善应对灾害的保险支持体系,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推动灾区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和农业保险;实施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政策,支持灾区开展特色农业保险。鼓励灾区政府及景区管理机构以购买商业保险方式,为游客提供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产品,满足灾后恢复重建、灾区企业和居民的多层次保险需求。

  (十三)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持保险机构在灾区新设分支机构。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做到保险赔款应赔尽赔快赔。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四、土地政策

  (十四)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需求。

  统筹考虑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保障重建用地。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实际,允许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优化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并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省上下达给灾区市(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管理;指标不足的,由省上调剂解决。

  (十五)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由受灾县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对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申请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办理。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

  省、市(州)、县要将灾毁耕地复垦纳入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拟定复垦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五、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十六)加大就业援助支持力度。地震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灾区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作为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灾害监测、环境清理、治安维护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其为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十七)鼓励灾区群众自主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组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针对灾区产业特色和就业状况,对灾区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全面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十九)促进灾区群众转移就业。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活动,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灾区群众,给予一次性单程的公路、铁路或水运交通费补贴。组织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十)扩大失业保险支持范围。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助金。

  (二十一)给予养老保险政策扶持。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或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

  (二十二)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落实上述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落实社会保险支持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地质灾害防治政策

  (二十三)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响应平台。支持灾区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激励机制试点。对纳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类实施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等措施。

  (二十四)加强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实施方案,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恢复治理重大课题研究。支持新技术新方法在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运用。支持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能力。

  七、生态修复保护政策

  (二十五)允许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先行使用林地,在规定的重建期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保障灾区重建项目林地使用定额。允许灾损林木清理所需采伐定额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允许受损林木清理可不开展生态影响评价。保障农房重建所需采伐限额指标。

  (二十六)优先将地震灾区符合条件的陡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优先安排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

  (二十七)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交通、电力、给排水、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建,支持森林公园在符合资源保护、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主体功能定位的情况下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重建项目审批纳入绿色通道,依法从快从简办理。支持九寨沟景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

  八、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八)支持灾区旅游业振兴发展。重点支持阿坝州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大对纳入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专项实施方案的大九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支持力度。争取开放九黄机场为国际口岸机场。对大九寨旅游品牌重塑给予宣传促销支持。

  (二十九)支持灾区发展现代农业。支持灾区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优先支持良繁基地、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电子商务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建立小包装应急粮油储备,确保受灾地区粮食储备全覆盖。

  (三十)支持灾区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支持灾区重点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民族医药、旅游产品等产业。支持灾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灾区发展“飞地经济”,支持灾区县在“飞地园区”设立“园中园”。加快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鼓励灾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工业投资项目,在现有专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三十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条件,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

  (三十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灾区“净土阿坝”区域公共商标品牌以及农牧产品商标、涉旅商标、道地中药材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建设。加快灾区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确权事项办理。指导灾区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认定和运用,推荐对灾区重建带动作用大、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知名度高和竞争力强的市场主体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九、城乡住房重建政策

  (三十三)支持城乡住房重建。对因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居民给予住房重建资金补助。

  (三十四)支持城乡住房维修加固。由市(州)、县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实行分档补助。其中:轻微破坏1000元—3000元/户;中等破坏3000元—5000元/户;严重破坏5000元—8000元/户。省级财政按平均5000元/户给予补助。

  十、基础设施政策

  (三十五)支持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公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纳入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统筹结合“十三五”发展规划等国家和省既有规划,加大对灾区受损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支持力度,适当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将国道544线川主寺至九寨沟县城段打造成为安全智慧绿色的生态旅游新示范路。

  (三十六)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特别是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除跨行政区域、需省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省级审批、核准的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和相关工作下放到市(州)政府,并同步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履行监管职能。

  上述政策措施,凡未注明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适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对争取中央支持的政策,待中央明确支持意见后再对上述政策措施补充完善,由省政府另行统一发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中央支持意见和本政策措施,及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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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 2017年11月08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川府发〔2017〕57号



    阿坝州、绵阳市、成都市、德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并实现提升发展,结合地震灾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给予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对州县给予包干补助支持,由灾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建、城乡住房重建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

      (二)给予灾后恢复重建债券资金支持。2018至2020年单独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所需债券额度。将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复保护管理、景区道路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等重建项目债券作为我省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发行试点。

      (三)支持建立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支持阿坝州建立大九寨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创意创新、旅游新业态开发、旅游产业链延伸增值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给予地震灾区减收财力补助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因灾财政减收较大的地区给予财力补助,重点用于地震灾区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基本民生保障。

      二、税收政策

      (五)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六)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个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减征7成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

      (八)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信贷资金,在信贷规模上向灾区倾斜。启动灾后恢复重建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在审批流程、授信额度、信贷权限、贷款利率、抵押担保条件等方面采取更优惠的信贷政策。

      (九)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调剂力度,尽量满足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需求。在宏观审慎评估(MPA)中适当提高灾区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容忍度,降低结构性参数,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

      (十)实施地方特殊市场准入政策。在符合全省融资担保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展业务,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鼓励在受灾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降低至不低于5000万元。

      (十一)支持灾区企业直接融资。积极对接灾后恢复重建及旅游、扶贫、绿色发展等项目,探索发行社会效应债券或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型品种;支持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资本市场挂牌融资。

      (十二)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完善应对灾害的保险支持体系,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推动灾区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和农业保险;实施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政策,支持灾区开展特色农业保险。鼓励灾区政府及景区管理机构以购买商业保险方式,为游客提供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产品,满足灾后恢复重建、灾区企业和居民的多层次保险需求。

      (十三)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持保险机构在灾区新设分支机构。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做到保险赔款应赔尽赔快赔。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四、土地政策

      (十四)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需求。

      统筹考虑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保障重建用地。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实际,允许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优化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并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省上下达给灾区市(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管理;指标不足的,由省上调剂解决。

      (十五)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由受灾县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对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申请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办理。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

      省、市(州)、县要将灾毁耕地复垦纳入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拟定复垦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五、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十六)加大就业援助支持力度。地震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灾区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作为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灾害监测、环境清理、治安维护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其为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十七)鼓励灾区群众自主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组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针对灾区产业特色和就业状况,对灾区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全面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十九)促进灾区群众转移就业。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活动,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灾区群众,给予一次性单程的公路、铁路或水运交通费补贴。组织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十)扩大失业保险支持范围。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助金。

      (二十一)给予养老保险政策扶持。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或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

      (二十二)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落实上述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落实社会保险支持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地质灾害防治政策

      (二十三)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响应平台。支持灾区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激励机制试点。对纳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类实施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等措施。

      (二十四)加强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实施方案,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恢复治理重大课题研究。支持新技术新方法在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运用。支持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能力。

      七、生态修复保护政策

      (二十五)允许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先行使用林地,在规定的重建期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保障灾区重建项目林地使用定额。允许灾损林木清理所需采伐定额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允许受损林木清理可不开展生态影响评价。保障农房重建所需采伐限额指标。

      (二十六)优先将地震灾区符合条件的陡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优先安排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

      (二十七)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交通、电力、给排水、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建,支持森林公园在符合资源保护、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主体功能定位的情况下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重建项目审批纳入绿色通道,依法从快从简办理。支持九寨沟景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

      八、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八)支持灾区旅游业振兴发展。重点支持阿坝州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大对纳入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专项实施方案的大九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支持力度。争取开放九黄机场为国际口岸机场。对大九寨旅游品牌重塑给予宣传促销支持。

      (二十九)支持灾区发展现代农业。支持灾区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优先支持良繁基地、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电子商务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建立小包装应急粮油储备,确保受灾地区粮食储备全覆盖。

      (三十)支持灾区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支持灾区重点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民族医药、旅游产品等产业。支持灾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灾区发展“飞地经济”,支持灾区县在“飞地园区”设立“园中园”。加快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鼓励灾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工业投资项目,在现有专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三十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条件,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

      (三十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灾区“净土阿坝”区域公共商标品牌以及农牧产品商标、涉旅商标、道地中药材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建设。加快灾区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确权事项办理。指导灾区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认定和运用,推荐对灾区重建带动作用大、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知名度高和竞争力强的市场主体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九、城乡住房重建政策

      (三十三)支持城乡住房重建。对因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居民给予住房重建资金补助。

      (三十四)支持城乡住房维修加固。由市(州)、县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实行分档补助。其中:轻微破坏1000元—3000元/户;中等破坏3000元—5000元/户;严重破坏5000元—8000元/户。省级财政按平均5000元/户给予补助。

      十、基础设施政策

      (三十五)支持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公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纳入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统筹结合“十三五”发展规划等国家和省既有规划,加大对灾区受损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支持力度,适当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将国道544线川主寺至九寨沟县城段打造成为安全智慧绿色的生态旅游新示范路。

      (三十六)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特别是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除跨行政区域、需省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省级审批、核准的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和相关工作下放到市(州)政府,并同步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履行监管职能。

      上述政策措施,凡未注明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适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对争取中央支持的政策,待中央明确支持意见后再对上述政策措施补充完善,由省政府另行统一发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中央支持意见和本政策措施,及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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