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成都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分类投放 个人或将被罚200元

  • 2019年06月26日 08时0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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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拟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再经营活动中提供一次性用品

    6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有关说明。按照条例(草案)内容,今后,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或将进入“强制”时代。

    条例(草案)提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收集点。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成都还拟逐步推行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进行累计记分管理。

    收运过程中,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不得拒绝应当收运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转运运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排放污水、过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成都还将从包装物减量、快递包装、一次性用品、园林绿化垃圾、农贸市场果蔬垃圾等方面进行“减量”。成都拟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再经营活动中提供一次性用品;并特别提出展会垃圾减量,在展览展销结束后,对废弃的展台、展板、展架、幕布等物品,经营管理单位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进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混入生活垃圾中;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记者同时获悉,本次常委会会议是对该条例(草案)的第一次审议,随后将继续修改完善。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也在其官方网站“公众参与”栏目向公众公布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于2019年7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记者 程文雯)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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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分类投放 个人或将被罚200元

  • 2019年06月26日 08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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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拟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再经营活动中提供一次性用品

    6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有关说明。按照条例(草案)内容,今后,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或将进入“强制”时代。

    条例(草案)提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收集点。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成都还拟逐步推行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进行累计记分管理。

    收运过程中,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不得拒绝应当收运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转运运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排放污水、过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成都还将从包装物减量、快递包装、一次性用品、园林绿化垃圾、农贸市场果蔬垃圾等方面进行“减量”。成都拟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再经营活动中提供一次性用品;并特别提出展会垃圾减量,在展览展销结束后,对废弃的展台、展板、展架、幕布等物品,经营管理单位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进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混入生活垃圾中;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记者同时获悉,本次常委会会议是对该条例(草案)的第一次审议,随后将继续修改完善。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也在其官方网站“公众参与”栏目向公众公布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于2019年7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记者 程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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