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跟省长学法:领导干部注意!损害四川生态环境要被终身追责

  • 2017年11月02日 20时5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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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

      环境是人们生存依赖的根本,在生态环境保护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被提升为千年大计,碧水蓝天、空气清新的美丽中国,让人满怀期待。

      为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作出了哪些努力?涉及哪些主要内容?10月27日,在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敏讲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相关内容。一起来学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追责制度作用大!】

      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如何才能引导全社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这需要用制度来保障!201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2015年12月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这两项制度的意义何在?

      何敏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在推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的落地落实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行这两项制度,有利于实现环保法确立的“损害担责”原则,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有利于弥补当前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缺乏索赔主体及赔偿修复的具体规定等制度空白;有利于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职责。

      【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如何出招?】

      关键词:赔偿

      谁损害环境谁负责买单

      要让破坏环境者承担相应责任,怎么做?何敏介绍《试点方案》明确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明确了4项试点原则:一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二是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原则;三是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原则;四是实行严格的责任归责原则。《试点方案》促使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则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并确定实行严格的责任归责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何敏介绍,根据《试点方案》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他说,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往往巨大,应充分考虑到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即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赔偿,又督促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制度

      何敏说,《试点方案》确定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有助于实现“责任者足额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有效修复”。此外,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难度高,现有鉴定评估能力和技术队伍薄弱,需通过改革规范完善。同时,积极试点推进建立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赔偿金使用制度。

      关键词:追责

      生态环境损害追究“党政同责”“终身追责”

      在生态环境损害方面如何向党政领导问责一直是一大难题。在以往,因领导干部流动性大,部分领导干部以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去发展经济,短时间内看得到了“金山银山”,但生态环境破坏了。何敏说,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追究办法》亮出一把制度利剑。其中有两个方面,我们挨个来看:

      一是党政同责。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重要政策,关键主导者往往是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者,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更是举足轻重。《追究办法》首次用“党政同责”来为环保部门“背书”,将党政“一把手”一起推到了生态环境保护一线,这就牵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党政同责”规定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的重大突破。

      二是终身追责。环境问题一般具有滞后性,多数环境损害都是在错误决策多年后才显现。党政领导干部流动性大且任期短,为其在生态环境上不负责任和任性妄为提供了条件。《追究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终身追责犹如一把高悬的“达摩克里斯剑”,极具威慑力。

      【《追究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

      哪些情形会被追责?追责方式有哪些?何敏介绍《追究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分别是:

      一是针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错误决策和不作为的8种情形。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是针对其他党政有关领导成员的5种情形。如,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三是针对政府所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7种情形。如,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四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环境监督等5种情形。如,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追责形式则体现了从严精神,何敏说《追究办法》主要有四种责任追究形式:一是诫勉、责令公开道歉;二是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三是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四是移送司法处理。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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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省长学法:领导干部注意!损害四川生态环境要被终身追责

  • 2017年11月02日 20时5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

      环境是人们生存依赖的根本,在生态环境保护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被提升为千年大计,碧水蓝天、空气清新的美丽中国,让人满怀期待。

      为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作出了哪些努力?涉及哪些主要内容?10月27日,在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敏讲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相关内容。一起来学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追责制度作用大!】

      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如何才能引导全社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这需要用制度来保障!201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2015年12月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这两项制度的意义何在?

      何敏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在推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的落地落实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行这两项制度,有利于实现环保法确立的“损害担责”原则,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有利于弥补当前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缺乏索赔主体及赔偿修复的具体规定等制度空白;有利于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职责。

      【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如何出招?】

      关键词:赔偿

      谁损害环境谁负责买单

      要让破坏环境者承担相应责任,怎么做?何敏介绍《试点方案》明确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明确了4项试点原则:一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二是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原则;三是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原则;四是实行严格的责任归责原则。《试点方案》促使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则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并确定实行严格的责任归责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何敏介绍,根据《试点方案》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他说,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往往巨大,应充分考虑到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即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赔偿,又督促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制度

      何敏说,《试点方案》确定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有助于实现“责任者足额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有效修复”。此外,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难度高,现有鉴定评估能力和技术队伍薄弱,需通过改革规范完善。同时,积极试点推进建立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赔偿金使用制度。

      关键词:追责

      生态环境损害追究“党政同责”“终身追责”

      在生态环境损害方面如何向党政领导问责一直是一大难题。在以往,因领导干部流动性大,部分领导干部以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去发展经济,短时间内看得到了“金山银山”,但生态环境破坏了。何敏说,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追究办法》亮出一把制度利剑。其中有两个方面,我们挨个来看:

      一是党政同责。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重要政策,关键主导者往往是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者,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更是举足轻重。《追究办法》首次用“党政同责”来为环保部门“背书”,将党政“一把手”一起推到了生态环境保护一线,这就牵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党政同责”规定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的重大突破。

      二是终身追责。环境问题一般具有滞后性,多数环境损害都是在错误决策多年后才显现。党政领导干部流动性大且任期短,为其在生态环境上不负责任和任性妄为提供了条件。《追究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终身追责犹如一把高悬的“达摩克里斯剑”,极具威慑力。

      【《追究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

      哪些情形会被追责?追责方式有哪些?何敏介绍《追究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分别是:

      一是针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错误决策和不作为的8种情形。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是针对其他党政有关领导成员的5种情形。如,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三是针对政府所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7种情形。如,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四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环境监督等5种情形。如,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追责形式则体现了从严精神,何敏说《追究办法》主要有四种责任追究形式:一是诫勉、责令公开道歉;二是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三是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四是移送司法处理。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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