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397
1.检查责任: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及监理活动进行集中检查和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继续保持符合条件要求的,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设备监理单位从事设备监理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追责情形
表2-398
1.检查责任: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对列入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表2-399
1.检查责任:对认证认可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涉嫌违法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表2-400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出具安全监察指令。
表2-401
1.拟定计划责任:根据国家产品质量年度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结合全省实际,拟定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抽查。
2.组织实施责任:将经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给有检验资质的技术机构,并由其出具检验报告。收到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申请后,查验相关资料,作出是否受理异议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
表2-402
1.受理责任: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登记,并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处理责任: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
3.移送责任: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表2-403
1.受理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
2.处理责任: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并由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3.监督责任: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1.立项责任:每年年底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公示和立项审查,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
2.审查责任:对已完成的标准送审稿,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对报送的地方标准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发布的决定。
4.发布备案责任: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省级地方标准和区域性地方标准目录,在省质监局网站进行公布,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全文公布。
表2-405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即予备案,进行登记、编号、盖章;材料不全的,告知补正材料。
3.公告责任: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目录,每季度在省质监局网站进行公告。
表2-406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列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考核责任: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考核,并由其出具考评意见。
3.决定责任: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表2-407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列入考评员考核(复查)计划;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考核责任:委托相关单位对考评员进行考核,并由其出具考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考评员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合格通知书。
表2-408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列入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考核(复查)计划;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考核责任:委托相关单位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考核,并由其出具考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发送不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