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409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委托相关单位对申请审查的企事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其填写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授权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发送不合格通知书。
追责情形
表2-410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2.考核责任: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计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考核,并由其出具考核报告。
3.决定责任: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合格证书》。
表2-411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责任: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考核,并由其出具考核报告。
3.决定责任: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表2-41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检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由其出具检定意见。
3.调解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成功,并出具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失败。
表2-413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审查责任:对拟任评审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条件符合者参加培训。
3.决定责任:对拟任评审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表2-414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表2-415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给予变更、换发、补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表2-416
表2-417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 根据组织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对该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予以信息年度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代码登记信息年度确认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