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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385

序号 3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用他人代码,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或者使用伪造的代码证,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盗用他人代码,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或者使用伪造的代码证,属非经营性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90842

表2-386

序号 38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或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87

序号 38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或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88

序号 38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或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89

序号 38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或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90

序号 39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或扣押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91

序号 39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或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责任主体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266090

表2-392

序号 39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进口产品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93

序号 39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94

序号 39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95

序号 39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396

序号 39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违法计量器具
责任主体 稽查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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