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
4.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解除资格的,制作《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决定书》,载明取消理由、决定依据、决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按法定方式送达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