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57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追责情形
表2-158
1.立案责任:发现有《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及时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制作《撤销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决定书》,载明撤销理由、决定。
表2-159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涉嫌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制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及时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表2-160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