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拟撤销文化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事由。
5.决定责任: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理由、决定依据、决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执行责任: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收回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