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21
1.检查责任:对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追责情形
表2-122
1.检查责任:对营业性演出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23
1.检查责任: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24
1.检查责任:对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25
1.检查责任:对美术品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26
1.检查责任:对艺术考级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27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文物保护先进组织或者个人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表2-128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的方案。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奖励。
表2-129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方案。
表2-130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表彰、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审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对拟表彰人员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获奖励。
028—86635745
表2-131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表彰方案。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
表2-132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