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09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定级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专家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文物定级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文物定级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做好定级文物的备案工作。
追责情形
表2-110
1.受理责任:公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确认文书送达当事人,并予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复查巡检,实行动态管理。
表2-111
1.受理责任:公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对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四川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四川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表2-112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认定争议裁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理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举行听证会。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裁决书载明裁决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表2-113
1.检查责任:根据本省文物保护实际情况,对文物保护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表2-114
1.检查责任: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15
1.检查责任:对博物馆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16
1.检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17
1.检查责任: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18
1.检查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028—86635745
表2-119
1.检查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