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85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核查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滞纳金是否按时缴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表2-86
1.催告责任: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治理恢复情况。
表2-87
1.催告责任:对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表2-88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表2-89
1.催告责任: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表2-90
1.催告责任:对擅自设立水文站的或在国家基本水文站 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表2-91
1.检查责任:对水土保持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表2-92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表2-93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表2-94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28-86949829
表2-95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表2-96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