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97
1.制定方案责任: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追责情形
表2-98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表2-99
表2-100
表2-101
表2-102
表2-103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表2-104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备案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表2-105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转报或备案的及时办理。
表2-106
目前,水利部对四川境内的长江河道全部禁止采砂。该权力无存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