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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7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资源费
责任主体 水资源处,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核查取水情况,审查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按规定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7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责任主体 省水土保持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纳义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7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责任主体 建设与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砂石资源费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砂量确定应缴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砂石资源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依法缴纳砂石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开展追缴工作,并加强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76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资源处,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催稿通知书,告知应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向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具滞纳金和罚款相关票据。

4.事后监督责任:开具票据7日后了解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没有缴纳的,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77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资源处、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入河排污口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7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资源处、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7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进行城镇建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进行城镇建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80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省水文水资源局
责任事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81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违法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违法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82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不按期缴纳水费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83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省水土保持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84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逾期不清理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省水土保持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责令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逾期不清理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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