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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3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水土保持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14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水土保持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1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水土保持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及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16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水土保持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及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17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水土保持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18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城镇建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都江堰灌区省属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对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城镇建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19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都江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进行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都江堰灌区省属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对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进行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或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20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或不在规定的采砂范围和时间内采砂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都江堰灌区省属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对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许可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或不在规定的采砂范围和时间内采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21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都江堰灌区省属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22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23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水户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都江堰灌区省属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对用水户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的行为,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表2-24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都江堰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都江堰灌区省属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对用水户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94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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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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