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在都江堰灌区省属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对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河)道和水库违法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