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有涉嫌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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