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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6.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

9.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

10.指导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11.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司法系统戒毒所、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12.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省属监狱、司法系统戒毒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13.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4.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证员执业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律师执业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登记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律师有涉嫌严重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1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律师事务所有涉嫌严重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1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涉嫌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表2-1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有涉嫌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51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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