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49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印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厅务会研究决定,以省人社厅名义表彰。
追责情形
表2-50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表2-51
1.立项责任:对发现或被举报的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立项。
2.审查责任:就违纪违规行为深入到相关单位或被检举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相关单位、个人公布。
表2-52
责任主体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发现的或被举报的继续教育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立项。
2.审查责任:就违规行为深入相关企事业单位调查,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决定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