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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责任主体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3.执行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责任主体 省医疗保险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省直管单位职工退休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职工人事档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作出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向职工发出退休通知(发放退休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省直管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责任主体 养老保险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作出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养老保险欠费核销
责任主体 养老保险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作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达正式批复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省本级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责任主体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参保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按法定程序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省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参保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并按法定程序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告知参保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责任主体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按规定进行费率浮动,汇总各单位工伤保险收支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各单位工伤保险收支情况确定,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4.送达责任:将涉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情况通知参保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公布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省本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责任主体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支付条件的,作出支付决定。对不符合社会保险费支付条件的,解释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将报销支付清单及其相关资料编号归档,并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维护社会基金安全。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表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稽核
责任主体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省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3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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