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