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行带离现场 |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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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实行强制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事由。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3.执行责任: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林区管理,按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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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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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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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 实施依据 |
科学技术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涉及品种侵权案件的当事人下达封存或者扣押有关植物品种的告知书,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加强植物品种的保护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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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 责任主体 |
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或者未达到除治要求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4.事后监督责任:追缴代为除治的全部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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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 责任主体 |
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当事人下达查封告知书。告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查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4.事后监督责任:对查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作出没收、销毁、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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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 权力项目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 责任主体 |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制作处理意见书,分送有关的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 责任主体 |
造林绿化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请求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的申请书,核对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等有关情况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根据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林地征占用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申报材料。
2.审查确定责任:根据每年核实确定的公益林补偿面积,按国家统一补助标准计算补偿资金,经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下达各地财政。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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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
| 责任主体 |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退耕还林花名册、验收合格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退耕还林兑现名册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退耕还林兑现名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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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退耕还林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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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补偿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对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补偿费是否足额发放。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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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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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湿地生态效益补充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湿地保护经营者的权属、法律手续、保护业绩或权益受损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做出给予补偿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发放。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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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林木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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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林木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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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对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核对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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