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未经批准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法人下达限期改正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与其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
| 实施依据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存在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法人下达限期改正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不按批准方案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不按批准方案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法人下达限期改正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湿地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等破坏湿地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采砂、采石、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等破坏湿地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非法占用破坏湿地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传唤 |
| 责任主体 |
省森林公安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破坏法定林区内社会治安秩序或林区森林资源的下达传唤通知书,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
|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证据物品扣押 |
| 责任主体 |
省森林公安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案件证据物品扣押前应告知当事人。
2.决定责任:报经批准后作出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执行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留置盘问 |
| 责任主体 |
省森林公安局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实行留置盘问前,应告知当事人事由。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3.执行责任: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4.事后监督责任: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