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建议取消)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川价费〔2002〕194号)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时,可以收取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可以收取林权勘测费”。
说明:1.林权证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级政府发放,我省林权证均在县级发放,林权勘测随林权证登记由县级负责,因此,省级不征收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2.林权证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勘测费随林权登记而产生,因此,收取林权勘测费不具强制性和无偿性,不符合行政征收的特点,所以建议取消该项权力。 |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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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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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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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未缴纳植被恢复费或育林费的,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建议取消) |
| 实施依据 |
说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纳入行政审批,责任主体不在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因此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存在逾期不缴情况。育林基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滞纳金同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省级只有监督责任,所以建议取消该项权力。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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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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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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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伐区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开垦的林地,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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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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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无证运输木材的,下达暂扣或扣押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为补种树木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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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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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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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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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存在《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情形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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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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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的,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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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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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 实施依据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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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1.催告责任: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028-83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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